“生离”悲剧制造者罪当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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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离”悲剧制造者罪当几何?
——从典型案例看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人间悲剧,莫过于骨肉分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了8个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杜国强和法官赵俊甫对案例进行了点评。

据新华社

案例一:20年拐卖妇女儿童30余人

基本案情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伙同他人在广西等地先后将向某某(女,时年22岁)、廖某(男,时年1岁)以及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广西、福建等地并出卖,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 蓝树山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案例二: 贩运手段恶劣致被拐婴儿死亡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8年,马守庆伙同他人从云南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山东等地,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1名女婴在运输途中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守庆已被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 “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

案例三:强抢婴儿贩卖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2年,孙同山伙同他人贩卖婴儿共计14人。其中1名婴儿系从亲生父母处强抢,6名从同案被告人处抢得。

法院判决 法院判处孙同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法官点评 本案拐卖团伙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出现强抢儿童贩卖的现象,不仅从同伙手中强抢婴儿,亦从父母手中强抢。父母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四:父亲卖掉仨儿子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邢小强在妻子陈某两次怀孕后均与他人约定卖掉婴儿。最终卖掉妻子先后生下的一对双胞胎男婴和一名男婴,先后得款2万余元和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邢小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亦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点评 目前,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的现象仍多发高发。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案例五:利用孕妇通过互联网贩婴

基本案情 2010年和2013年,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先后通过互联网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待产,后单独或伙同其他人将3名男婴分别以3万余元至4万余元的价格出卖。

法院判决 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宁宁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 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

案例六:拐卖越南籍妇女

基本案情 杨恩光、李文建伙同他人在云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越南籍妇女阮某桃等17人带走转卖。

法院判决 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刑。

法官点评 本案被害人均系越南籍妇女,且多数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本属依法整顿治理的对象,但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将被解救妇女全部安全地送返国籍国。

案例七:收买被拐儿童获刑7月

基本案情 2013年,李侠将陈某某(不满2周岁)盗走后冒充其母亲在网上发帖,欲收取5万元钱将陈某某“送养”。孙泽伟付给李侠4万元后将陈某某带至家中。公安机关已将陈某某解救送还亲属。

法院判决 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孙泽伟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点评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行为客观上诱发、助长“人贩子”实施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八:收买、拘禁、强奸被拐妇女

基本案情 王尔民于2013年以1万元将杨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收买回家后关在杂物间,用铁链锁住双脚,将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判决 法院对王尔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法官点评 收买被拐卖妇女不仅侵犯妇女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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