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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报告” 能止“干部养情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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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报告” 能止“干部养情人”吗?

□殷建光
 

为了监管干部在“八小时外”的表现,南京将对其建立“特别监督档案”。南京市委昨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2月3日《扬子晚报》)

很显然,制定这样的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干部的八小时之外,是为了防止干部出现作风问题。但是,这样的制度不过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理想而已。一方面,既然他敢做,就必然做好了应对策略,报与不报,效果没多大影响。另一方面,这只是婚变,人家不婚变,养情人咋办?

笔者认为,当前干部的作风问题,不是干部婚变,主要是养情人问题,养情人如果处理好关系了,是不必婚变的,婚变多是迫不得已的产物。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不婚变,干部养情人就能逍遥法外了。因此,笔者认为,“5日内报告”的规定还需要一个配套的制度机制,就是《禁止干部养情人规定》,对于干部养情人必须坚决开除公职,并进行经济处罚,因为养情人是花钱的,所以,必须进行经济处罚,让其得不偿失。

干部作风问题的确是我们当前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不过,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走出简单的一厢情愿的理想化管理思维,我们应该直接针对病灶,直面现实问题,采取坚决举措。我们必须用制度的炮弹进行轰炸。“五日内报告”的规定不是炮弹,缺少威力,必须用坚决禁止、彻底惩罚来解决干部作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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