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合肥市财政局获悉,2015年合肥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对于用餐费等标准划出上限,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
用餐费上限:130元/人·天
公务接待费是合肥市直机关为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国内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合肥市直机关可根据需要协助安排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实行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应优先选择本单位食堂、招待所作为公务接待场所;确需在外安排的,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
公务接待费:须向社会公开
公务接待结束后,合肥市直机关应如实逐项填写《合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等内容,填写时不得省略。
公务接待费必须在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可凭邀请函或相关活动通知,参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