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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限制还应进一步放宽

□张贵峰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28日发文: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1月28日央视)

“无需租金发票、税票”,只要“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便“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住房公积金新政,无疑是一个值得肯定欢迎的利好消息。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的健全完善来说,同样也是一种利好。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个最显著和“扎眼”弊端正是,尽管住房一直是一个相当严重的民生难题,但原本旨在住房保障的住房公积金,却又一直存在“资金大量闲置”、“花不出去”的问题。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末,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为1.07亿人,缴存总额7.03万亿元,职工提取总额3.49万亿元。这意味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率不到50%,闲置资金超过3.5万亿。造成这种大量资金闲置的局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依据现行制度,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太过狭窄、且相应的手续显得十分繁琐。近年来,虽然许多地方都规定,在买房之外,“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但囿于相关手续条件的苛刻繁琐,如除了租房合同,往往还被同时要求提交“租金发票、税票(房东租房收入纳税凭证)”等手续,导致在现实社会中租房提取公积金事实上变成了一纸空文。

此次三部委出台“无需租金发票、税票”的提取公积金新政,显然是一个极具现实针对性和合理性的进步。不过在肯定这一进步的同时,还应进一步看到,针对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实际上还可以进一步简化放宽。比如,“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就不一定非得由申请者提供出具,而完全可以由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联网主动查询验证;同时,证明租房事实的租房合同,也不必一定非得作为必备的手续条件。道理很明显,一名职工如果无自有房产,他除了租房,也就别无其他选择。

此外,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也还有进一步扩大放宽的空间。比如,与居住、买房密切相关的物业费、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等等税费支出,实际上都应该允许通过提取公积金来支付。只有简化降低相关的手续门槛,最大程度地减少公积金的大量闲置,才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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