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标准不尽相同。为统一审理标尺,1月26日,安徽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下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遵照执行。
为患者指明六类起诉对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内部职工设立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文则俊表示:“患者一方起诉的,以患者纠正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有六种情形区别确定被告。”
一、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内部职工设立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三、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
四、个人以村卫生所(室)的名义行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知悉并未表示反对的,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五、受政府指令组建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的,以该医疗队伍的组建单位为被告;
六、医疗机构实行承包经营的或将内设科室承包给他人的,以医疗机构和实际承包人为共同被告。
五种情形未告知,医院要承担责任
“对患者实施手术及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等五种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文则俊告诉市场星报记者:“同时,医疗机构对这五种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证明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
二、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
三、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四、有转诊必要的;
五、对患者实施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
但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无法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的除外。
伪造篡改病历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当时医疗技术水平” 首次成为评判标准
市场星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当时医疗技术水平”一词也首次出现在医患纠纷审理适用标准中。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鉴定人拒不出庭可视鉴定结论无效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书面答复,或结合质询、答复仍不能排除对鉴定意见合理怀疑的,法院对鉴定意见可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