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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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A “于英生案”疑似真凶 昨日芜湖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致死”

记者 赵汗青

1月5日上午,安徽蚌埠于英生冤案疑似真凶武钦元强奸、杀人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十七年冤案被宣告无罪

1996年12月2日上午,居住在蚌埠市原中区一居民楼内的女子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蚌埠市公安局原中区警方认定韩某丈夫、时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的于英生有重大嫌疑。当年12月22日于被逮捕,后被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于英生一审后上诉,经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01年终审裁定生效后,于英生和其父亲相继申诉。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当年8月13日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2013年11月27日,武钦元被蚌埠警方控制后供认17年前的强奸杀人案,经侦查,武钦元生物样本与案发现场遗留痕迹吻合度达到99.99999%。

据了解,于英生对武钦元提出民事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

公诉机关指控武钦元“强奸致死”

据芜湖市中院发布的消息称,芜湖市中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对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武钦元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区大队一中队民警,1996年12月2日早晨,武钦元上班后来到韩某的住处。在得知仅韩某一人在家后,采取暴力手段对韩某实施了强奸,并致韩某死亡。公诉机关认为,武钦元强奸妇女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芜湖中院通过一天的紧张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深入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于英生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了庭审,并发表了意见。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案件未当庭宣判。

昨日下午,市场星报记者与于英生哥哥取得联系,但其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C 副监区长两年向犯人 “借”了7万 一审获刑5年

记者 王玮伟

以借款的名义,庐江监狱工作人员张某多次向服刑人员亲属索取钱财,两年来,他先后以买房、装修、结婚等理由借款7万元。 1月5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庐江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一审获刑五年。

以借为名,向犯人亲属索财7万元

现年40岁的张某,庐江人,大学本科学历。原任安徽省庐江监狱第四监区第十六分监区政治指导员、第十六监区副监区长、第十五监区副政治教导员。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服刑人员陈某、刘某等亲属索取钱财共计7万元。期间,张某还要求服刑人员陈某的家人出具虚假收条证明其归还1万元借款。

庭审中,张某称自己仅向他人借款,并非索贿。其辩护人表示,张某向服刑人员亲属提出请求时明确表示是借款,犯人亲属也认为是借款,张某借款前后没有承诺或给予犯人任何不当利益。

同时,该辩护人还称,张某系为挽救第一段婚姻而举债购房购车,离婚后为还债而借款,借款后即归还给债权人,其借款存在客观正当理由。据此,建议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打电话借钱,让对方自己看着给

张某平时负责安排服刑人员亲属会见,因此与很多服刑人员亲属有了联系。面对张某提出的借款要求,大多数服刑人员亲属表示,他们不敢不借,而且借款时就没想着能拿回来。

证人严某证实,2011年3月份左右,张某打电话说要买房,找其借钱。其认为借钱给他肯定要不回来,但是不借不行,怕他叫其丈夫做苦工。后严某让女婿先后汇了1.3万元给张某。

证人刘某也曾证实,2012年5月份,张某说他要装修房子,找其借钱。其问要多少钱,张某说让他自己看,只说急用钱。后来刘某凑了5000元汇款给他。

三个月后,张某又打电话给刘某,说还要钱装修。这次也没有说多少钱,刘某没办法,又凑了2000元汇给他。刘某称,后来就把张某的电话设了黑名单,怕张某一直找其要钱。“不管是他借还是要,必须要给他,因为哥哥在他那边服刑。”

家里装修缺钱,向犯人“喊穷”救急

除了向服刑人员亲属借款,张某还曾向服刑人员“喊穷”。

服刑人员王某的证言指出,一天晚上,张某将其叫到干部值班室,问其在外面有没有朋友,并说自己装修房子还差点钱。王某不敢拒绝,就说和家里联系看看,张某就把手机给他,王某当面打了家里电话。

对此,被告人张某也予以承认。张某供述,2013年9月份,因经济很困难,其和服刑人员王某说了此事。王某讲找他朋友看看能不能帮忙,后来说朋友的联系方式找不到,便把母亲的电话号码告诉他。其后来打电话给他母亲陈某,后陈某给张某汇了3000元。

统计显示,两年时间里,张某先后以买房、装修、结婚等理由向服刑人员亲属索取钱财共7万元。2013年9月27日,张某被庐江监狱纪委立案调查后,其已陆续退还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购房等理由向其任职的监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借款,但在借款时对借款的数额、还款期限等均未向对方明确表述,服刑人员的亲属均表示系因对张某的任职身份有所顾虑而汇款,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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