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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我承认指控属实”
安徽两淮公司一副总涉嫌贪污受贿165万昨日受审
正言 记者 王玮伟/文 黄洋洋/图
受贿人(右)、行贿人(左)同堂共审
 

牵线一单项目就捞取“好处费”79万元,12月30日,原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下称“两淮公司”)副总经理姚某涉嫌贪污受贿165万元一案,在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与其同堂共审的另一名被告人系该案的行贿人之一倪某。

受贿人、行贿人同堂共审

上午9点20分,被告人姚某、倪某被带入法庭。姚某,50岁,合肥人,原系两淮公司副总经理,先后负责南京、合肥两家分公司;倪某,34岁,江苏人,个体业主。两人的关系比较特殊,姚某是受贿人,倪某是行贿人。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工程商也是唯利是图的,我承认指控属实,但对具体的数额持有异议。” 面对检方指控其涉嫌受贿95万元,姚某辩称,检方指控其受贿95元,其实应为89万元。其中,6万元属劳务性质,并非受贿。

倪某是该案中行贿数额最多的行贿人。法庭上,倪某供述,2003年,他与姚某相识。2007年,得知两淮公司承接南京赛世香樟园小区等工程建设项目时,他托请姚某将上述项目中土建安装工程交予其分包。“我们俩当初约定,他把工程给我做,赚到钱好好答谢他,一共送给姚某79万元。”

“贪污已受单位降职处分”

除此之外,姚某还涉嫌侵吞公款70万元。检方指控,姚某指使财务人员,虚构工程支出,通过倪某等指定的账户,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两淮公司南京分公司账户开具转账支票共计70万元,通过倪某等人提现后予以侵吞。

对于涉嫌70万元贪污的指控,姚某称,此事案发后,已受到单位的行政降职处分,自己从正处级降为副处级,且退还钱款,所以这70万元钱款的性质不应再被指控为贪污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在任两淮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分公司经理、合肥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5万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70万元,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共计79万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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