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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中院原院长杨谋林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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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共财物137万,索贿受贿达34万
安徽宣城中院原院长杨谋林获刑14年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公款购物、虚报截留、索贿受贿……12月23日,市场星报记者获悉,日前,合肥市中院对安徽省宣城中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谋林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杨谋林因贪污罪、受贿罪获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杨谋林先后担任宣城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宣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书记、院长。

经依法查明,在2007年至2014年期间,杨谋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截留、隐匿收入、公款购物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

此外,其在案件处理、供货商确定、工作安排及调动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其中索贿2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杨谋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对其贪污罪认定为自首,且在侦查机关事先掌握了其受贿犯罪事实的同时,杨谋林还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同种罪行,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或追缴。

被告人杨谋林认罪、悔罪,结合其具有索贿情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谋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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