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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缘何拒绝“以人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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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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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缘何拒绝“以人查房”

□罗瑞明
 

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时隔一个月,昨天全文公布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条例没有提到“以人查房”字句。(今日本报12版)

“以人查房”只要输入被查人的姓名,不管其在哪买房都能一目了然,从这个角度来说更易发现“房叔”“房嫂”们的行踪,便于公众监督。可房屋是私有财产之一,如同存款一样属于隐私。此次条例 “以人查房”的字句未提及,说明需要依法尊重公民隐私权,但会不会因此而影响到监督呢?

其实不然,不能“以人查房”并非就不能查房,按照条例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也就是说“私”不能查,但“公”可以查。如果谁都可以去查,你查我,我查你,就没有隐私可言,反而会带来不必要的恐慌。

房屋登记主要表现两种功能,一种是摸清家底,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基础,充分地利用好现有的房屋和进行合理的土地开发;二是强化查询,通过此可以了解房屋的走向,也同时可以发现持有房屋的数量。这两种功能本身就带有监督,而查询谁有多少房,合理不合理显得更为重要。

那么,相关部门该怎么查?现实中“房叔”“房婶”们不是傻子,不会自己主动登上不动产登记台,也许在不动产登记实施之前就将过剩的房屋转让或者变更到他人名下,要么在登记之后以亲属的名义进行购买,如果只是从登记的数字上看,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因而,对于不动产登记应实行动态管理,具备回溯查询功能,不仅要了解现有的,而且要查证之前的,由此盘根问底真实地反映出某个官员房屋的概况,鉴别房屋来源是否正当。

不能“以人查房”是一种人性化的规定,体现出法制精神,可以防止乱查滥用,同时也可以给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而要使数据真,就得查得实不徇私情,从“登记”中发现问题,让一些“房姐”、“房叔”改头换不了面,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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