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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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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法院拖延执行 女子要求国家赔偿
合肥市中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怀疑法院违法扣押执行款18万余元长达5个月,且违法转移房产,今年3月底,肥东人崔某以肥东法院违法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4.5万余元。12月21日,市场星报记者获悉,此案目前已审结。

崔某与殷某某原系夫妻,去年8月份,两人经肥东法院终审判决离婚。其中,位于店埠镇公园一套住宅归殷某某所有,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崔某18.7万元。

去年12月,崔某先后3次分别向法院询问此事,但肥东法院法官均答复执行款未转至法院账户。直到今年3月20日,崔某才收到该笔款项。然而,崔某事后得知,殷某某于去年10月便已将18.7万元转至法院账户。

崔某认为,肥东法院在收到殷某某缴纳的执行款后未及时通知其领取款项,存在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等行为,导致其因维权而造成的各项费用应予赔偿。且未经崔某同意即将其名下房产过户至殷某某名下,侵犯了崔某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国家赔偿4.5万余元。

肥东法院以崔某申请不符合规定,对申请不予受理。崔某不服,向合肥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虽然肥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及时通知崔某领取执行款项,但并没有导致财产流失,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全部实现,不属于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崔某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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