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寿县安丰法庭在对一起普通的离婚官司进行立案时,发现了蹊跷。原告梁某与被告钱某某于2003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随后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婚龄,原告梁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钱某某以其姐的名字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先通过冒名顶替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登记主体与实际不符,故当事人始终为无效婚姻关系。最终驳回起诉,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