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死亡赔偿机制”更应体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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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死亡赔偿机制”更应体现责任

□吴 江
 

近年来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呈多发趋势,但在处理过程中,巨额赔付往往成为高校“难以承受之重”。22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提议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处理程序,以防止在索赔过程中的“漫天要价”。广东省教育厅明确,将征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案例,编印成册供各高校参考。(12月9日《新快报》)

天之骄子意外死亡,实在令人扼腕,家属无法接受,更是不难体谅的亲情。对于大学而言,处理这类事件,也注定相当棘手。如何抚慰死亡大学生家属的情绪,如何平息事件的影响,更是少不了要付出不菲的成本与代价,尤其是遇上“漫天要价”的家属,大学恐怕如同医院一样,不得不面临类似“医闹”的尴尬。

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高校死亡赔偿机制,其实未尝不是风险意识的体现。相比出了意外事件之后,才去毫无准备地仓促应对,有了规范的赔偿机制,以及确定的意外死亡事件处理程序,即便是出现了意外突发事件,也大可不必手足无措,更不必担心遭遇“漫天要价”的纠缠,只需启动相关的赔偿程序,便可从容应对。

赔偿机制的规范与程式化,固然有望让赔偿更加透明与公平,但当这一机制的引入,更多在于防止在索赔过程中的“漫天要价”,其实多少有违初衷,更难免弱化赔付机制对于生命的敬畏甚至赔偿的诚意。无论如何,生命无价其实本该是基本的生命体认,高校也更应有生命敬畏的自觉。既然如此,死亡赔付其实无论赔多少,都只是象征意义,都不可能真正抵消生命逝去的损失。高校死亡赔偿机制,更应建立在生命敬畏的前提之下,而不只是为了规避“漫天要价”,甚至以尽量少赔点为宗旨。

相比事后的死亡赔付机制,真正意义上对生命的敬畏,对生命责任的担负,其实更应认真地调查并厘清每一起意外死亡事件中的责任,而不是套用过去的案例和程式。此外,对于高校意外死亡事件,更需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影响因素,究竟是个人性格所致,还是突发事故使然,也更需在责任认定的前提下,完善相应的预防机制。

无论如何,高校死亡赔偿机制,更应触发责任的兑现,而不应只是为了“避险”抑或“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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