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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3万元
原泾县地税局局长吴建华获刑十年

王虹 李雯 记者 曹开发
 

星报讯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宣城市地税局原副调研员吴建华(副处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建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31.3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1年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吴建华在担任泾县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亦能如实供述,案发前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已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遂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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