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我省公布《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旨在达到不断提高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立法质量显著提升;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法治政府加快建成;司法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今后或由第三方执行
目前,我省有的法规规章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倾向。
为此,意见提出,我省将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所有法规草案都要征求下级人大意见。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
我省将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
决策严重失误,严格追究行政首长
意见提出,我省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重大决策依法依规、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终身负责。
市县级执法队伍种类今后会大幅“缩水”
意见提出,我省将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此外,还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一把手”不直接“管钱”、“管帽子”
为了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意见提出,我省将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等事项制度和末位表态制度。
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实行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
制定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交易、城乡规划等监督管理制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领导插手案件将被记录和追责
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意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具体操作办法。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推进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
意见提出,我省将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严格罪犯交付执行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统一全省罪犯减刑、假释标准。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推进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逐步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级遴选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完善以法官、检察官为主体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院、检察院经费、资产等省级统一管理机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有案必立
意见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不过,同时也会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
因违纪被开除的司法人员,终身禁止从业
意见提出,对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