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人大代表醉驾 “官官相卫”必须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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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人大代表醉驾 “官官相卫”必须追责

□朱忠保
 

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涉嫌醉驾,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拘强制措施,却未能获得当地人大许可。(11月26日《法制晚报》)

今年8月12日凌晨,上海松江泗泾镇横塘桥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和鉴定,张裕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mL,达到醉酒状态。经过侦查,警方认定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进行刑事立案。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于警方的提请采取强制措施《函》,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函复松江分局称,因票数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该议案未获通过。

明明涉嫌醉驾,依法应该立案,仅因没有获得当地人大常委会过半票数的通过,而使依法处罚落空,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甚至鼓励人大代表违法犯罪。

依法治国,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只要违法犯罪,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人大代表也不能例外。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张裕明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为什么当地人大常委会在讨论时,有人反对要对他进行刑事立案?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反对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利用《人大代表组织法》给违法犯罪行为当保护伞,同情、包庇人大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官官相护,又给自己“留后路”。

常言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难道人大代表犯法之后,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教授表示,人大常委会应该对其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解释,说明他们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条款,否则很难有说服力。因此,包庇醉驾行为的人大常委,必须就此作出说明。对包庇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而不能让人大代表“官官相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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