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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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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男子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关系
法官:自愿并不能改变强奸幼女本质
杨程 李林 聂士俊 记者 李世宏
 

星报讯  30岁的黄某通过QQ与2000年出生的初中生杨某相识,此后两人以恋人的关系往来,黄某在明知杨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日前,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诉讼黄某强奸一案。

2014年2月,被告人黄某在寿县某KTV打工时,通过QQ认识了杨某,两人就此开始聊天,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聊天时,杨某明确告知黄某自己是2000年7月出生,还是个初中生,黄某并没有在意这些。

在与杨某认识一个多月后,黄某便带着杨某回到了自己的家中居住,先后多次和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的父母发现后立即报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市场星报记者,黄某称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是杨某自愿的,自己并没有强迫她。事发时,杨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法律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该案中,黄某称杨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并不能改变其强奸幼女的本质。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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