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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豆芽” 定远3名农民被判刑

丁岚 记者 胡昊
 

星报讯 11月18日,定远县法院公开审理赵某某等3名农民涉嫌生产、销售“毒豆芽”一案,当庭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熊某某、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查扣的豆芽添加剂予以没收并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春,被告人熊某某在销售黄豆、绿豆的过程中,销售无根水、多功能生长素、速长剂给被告人赵某某及赵某甲(另案处理)用于生产豆芽,被告人詹某某帮助运输。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詹某某在帮助熊某某销售黄豆、绿豆的同时,将无根水等添加剂销售给赵某某及赵某甲用于生产豆芽。2013年12月12日,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某及赵某甲家中均查获生产豆芽使用的无根水等有毒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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