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以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向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这四种方式也决定了我国和国外合作的方式。
据《新京报》报道
引渡易受政治影响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
引渡条约能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2009年,涉案金额近1亿元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国。沈磊畏罪潜逃后,中国警方随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2009年6月19日,阿尔巴尼亚警方在该国机场将沈磊截获。因为中国和阿尔巴尼亚签署有引渡条约,中方随即正式向阿提出引渡请求。经阿法院判决并完成全部司法程序,阿司法部决定将沈磊从阿尔巴尼亚引渡回中国。10月15日,中国警方将其押解回国。
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缔结引渡条约,这是有难度的。”黄风说道,美国目前和100多个国家签署有引渡条约,但即便如此,也无法做到和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签署。
劝返最具中国特色
专家称,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很多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
2008年8月,诈骗两单位养老保险金2425万元的邓心志被遣返回中国,成为加拿大成功遣返的首个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011年7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
“中美没有引渡条约,所以美国从中国追逃也主要是通过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黄风介绍,“我们也向美国遣返一些罪犯,这些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作为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者来遣返的。”
劝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是说服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投案。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胡星受贿金额高达4000多万,案发后外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主要是因为,法庭认定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胡星的自首情节,是因为其在外逃过程中接受了我国办案人员的劝返。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赶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说服其回国投案。最终胡星接受了专案组人员的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红色通缉令威慑外逃者
在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其中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有160个。
这些被通缉的人员中,包括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诈骗、贪污腐败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之子程慕阳便名列其中。
2013年8月12日,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携款潜逃。在专案组提请下,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向190个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发布协查通报。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通力合作,在斐济成功抓获陈怡,并于8月19日晚将陈押解回国。
协助国分享被没收资产
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逃,也要追赃。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黄风说,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现在也在慢慢改变。“我国禁毒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和外国分享被没收的资产。去年我国和加拿大签订了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协议。”
黄风强调,合作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比如说,如果赃款是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到国外,那么首先就要确认这些赃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发生在中国的商业犯罪。这些材料需要中方来提供。”
黄风表示,如果不提供这些材料,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澳大利亚购置了房产,按照澳大利亚法律做了房产登记,澳方就会认为这些资产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随便没收这些房产。只有中方提供证据,证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澳方才能采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