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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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25年后完成首次大修,12种“民告官”案件法院需受理
“民告官”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新法有望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明确规定12种“民告官”案件法院需受理。

综合新华社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办案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对破解民告官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三难,完善民告官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新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指使、胁迫、贿买证人作证或阻止证人作证,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情形,法院将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新法有望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力等12种情形的案件。

新法规定,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新法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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