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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竣工验收后,不得闲置、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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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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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竣工验收后,不得闲置、空置
合肥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问责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合肥出台《合肥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问责和责任追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市民生工程以及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纳入合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统一监管。严禁利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直接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活动。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一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实行联审批及“一次性告知”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严格“三审两公示”审批程序,严禁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备案后,要及时交付并统一组织分配,不得闲置、空置;保障性住房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进行动态监管,对因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置、继承、租赁、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停止补贴、腾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时退出。

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致划分,作出具体要求,对在行政审批上、资金管理上、分配使用上,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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