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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 有利于走向法治文明

□张燕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审议。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拟被取消。如审议通过,中国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个降至46个。(今日本报11版)

近年来围绕死刑的争议,早已超出司法领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究其原因,死刑不仅仅关乎正义,并与生命和道义紧密相关。对待死刑的问题,尽管国际社会已经取得了基本共识,但就死刑问题的讨论中,“速废”和“渐废”各有其理由。

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回溯3年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事实上,在大多数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的存废争议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正如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大法官肖扬所说,从哲学上说,废除死刑是应该的,是早晚的事,但中国还没有到这个阶段。

减少这些死刑罪名,既有我们迈向法治文明,兑现对公民各种权利保障的内在动力,也是对国际社会承诺的积极回应。还应看到,减少现阶段有能力废除的死刑罪名,有利于公民提升对人本身的信心,走出以暴制暴、复仇思维的人性幽暗深谷。比如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用于死刑罪名的频率本身就很低,其危害一般也不至于危及人的生命;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更是多年未用,本身也只适用于特殊情况下。

还应看到,尽管减少了死刑适用范围,但是对于死刑的判决、复核程序,依旧有待加强。为此,死刑复核权于2007年重新收归最高院。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时还是发生一些冤假错案,应引以为戒。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司法系统内部的压力和其他原因,都会造成错杀。提高死刑门槛,严格和增加复核程序,也是对嫌犯生命权利的尊重。除非有十足的证据,并有严格的程序,死刑的判处当慎之又慎。但要落实好这一点,比进一步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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