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湖南华容县公捕公判大会在东山镇召开。会上,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8名犯罪分子被公开宣判。县四大家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出席会议,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据华容县政府网显示,该县已连续多年召开这样的公捕公判大会。(10月22日中国网)
饱受诟病之下,“公捕公判”的老一套如今依然在不少地方大行其道。华容县似乎更上瘾,乐此不疲地把“公捕公判”搞成了一大“司法传统”。这在法治内涵不断提升、法治语境日益强化的新形势下,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作为一种惩恶警示方式,历史上我们确实对诸如“游街示众”“公捕公判”认知不清,片面地满足于将坏人“置之死地而后快”。然而时过境迁,以法治理性重新审视这一做法,才发现我们过去把一些道理弄反了,“公捕公判”场面貌似庄严的背后,其实是执法的不严肃。所谓“罪罚相当”,涉案当事人应该付出何种程度的代价,法律自会裁定。而法无授权的“公捕公判”让我们看到的却是当事人权利一败涂地,相当于另类“强拆”。更何况一个常识在于,“逮捕”这个环节上的当事人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他本有权利拒绝如此“丢人现眼”,当庭无罪释放至少在司法程序上存在可能。
法律当然是有威严的,法律制裁也确实兼有惩前与毖后的双重功效,但是法律不能被公权力毫无节制地用来摆场面、搞仪式、炫己威,要知道,公权自身也是应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即便初衷无可厚非,“公捕公判”的行为客观上已然形成通病:以执法的名义违法,以违法的方式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