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时上下班” 有转移矛盾之嫌
微声音
“封杀劣迹艺人” 不应伤及无辜
业主维权缘何不求法律求武术?
铁链锁幼儿, 被锁的还有监护责任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封杀劣迹艺人” 不应伤及无辜

□朱忠保
 

早前有爆料称广电总局已通知各大卫视,“凡是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要慎重考虑”。9月29日,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吸毒”、“嫖娼”行为被明确点名,出轨等道德问题则未提及;除此前提及的电视剧作品外,由“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也都被要求暂停播出(10月8日荆楚网)。

“劣迹艺人”该不该封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应该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只有“乱世用重典”,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只有付出巨大代价,才能令他们悬崖勒马;也有人认为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

要不要封杀劣迹艺人,此前公众还有争论,现在国家广电总局可以说“一锤定音”了,公众也没有讨论的余地了。在我看来,“劣迹艺人”可以封杀,但如何封杀却值得商榷。如果只是封杀他们个人,比如不再让他们参拍新的电视电影,不能再请他们参加大型文艺晚会等,但如果将他们此前所参拍和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也一并儿封杀,无论是暂停播出,还是永久性地停播,都会伤及剧中其他人员,包括剧中所带的广告,如果不播放,等于企业所投放的广告打了水漂,其他工作人员和所有演出人员都受到牵连。城门失火,不能殃及池中之鱼。

所以,对于存在“劣迹”的演职人员,如何封杀,不能仅凭广电总局的一个文件,而要细细商榷,征求公众意见,达到既教育和挽救人、惩治“劣迹艺人”的目的,又不能伤及无辜,诛连九族。毕竟,我们现在是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依法行政,对“劣迹艺人”的处理,也应该有法可依,依法处理。否则,其他工作人员凭什么要受到相关的牵连,企业投放的广告为什么要受到损失?因此,封杀“劣迹艺人”,不能一棍子打倒一船人。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