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社居委书记在兼任村属企业总经理期间与社居委主任共谋,为购买该企业土地和厂房,竟伙同他人成立一家公司,并将该企业土地和厂房以70万元的价格“贱卖”给该公司。此外,两人还虚报拆迁资料,套取土地及青苗补偿款123万多元。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获悉,李某等3名被告人各自领刑。
李某,49岁,原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街道七里塘社居委书记。2000年10月起,他在兼任村属企业合肥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与时任该社居委主任的陈某某共谋,为购买该企业的土地和厂房,伙同陈某成立了合肥某商贸公司,由陈某、李某的妻子、陈某某的儿子、吴某4人为股东,各占股份25%,陈某为法人代表。
2005年7月,李某、陈某某和陈某将合肥某公司6.33亩土地和厂房以3亩的价格70万元转让给合肥某商贸公司。经鉴定,该土地及厂房价值227.2万元,差额157.2万元被非法占有。案发后,三被告人将157.2万元赃款退缴到检察机关。
2004年~2006年间,原七里塘街道委托七里塘社居委统计其下属丁塘、花塘村民组征地拆迁期间,李某伙同陈某某弄虚作假,虚报14人拆迁资料,虚增土地及大棚面积等,套取土地及青苗补偿费共计123万多元不入账,后用于不合理开支,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去年4月~6月,李某等3人相继归案。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