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9月11日,泾县法院对宣城市国税局原副局长张小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小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小林违法所得2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小林于2000年7月至案发前任宣城市(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先后分管稽查局、征管科、所得税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等部门工作。2006年至2013年期间,张小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在税务稽查、税务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收受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池某所送现金6万元、副总经理吴某所送现金14万元,郎溪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池某某所送现金2.7万元。
张小林得知郎溪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池某某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因畏惧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被检察机关发现,于2013年7月20日随同泾县国税局原局长胡晓华(已判刑)到福建长乐,将池某、吴某所送20万元退给了吴某。
2013年6月26日,张小林到宣城市国税局监察室退缴池某某所送现金1.7万元。7月1日,张小林到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交代其收受池某某现金2.7万元的事实,并于7月3日退缴1万元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已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