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物价局获悉,从即日起,除公立医疗机构以外,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也就是说,这些医院看病收费多少,可以按照自己的成本核算,确定自己的收费价格。
而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然后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耗材类执行现行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定价,必须兼顾市场供求和支付方的承受能力自主合理制定价格,价格制定或调整要及时报送当地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同时,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保障患者知情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并按要求提供各类医疗服务价格结算明细单,包括门诊收费明细清单、出院结算汇总清单,以及应住院病人要求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根据规定,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合肥市属和县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市级管理。具体价格由合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不高于省级价格水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