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管理” 急需全面法治化
微声音
“辞硕导办私塾” 应慎之又慎
警惕“官中介”吞噬“改革红利”
不要对受骗大学生 进行“二次伤害”
非常道
下一篇4 2014年9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职业资格管理” 急需全面法治化

□张贵峰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人社部负责人日前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时表示,“到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8月31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我国职业资格管理领域无疑一直存在许多饱受诟病的“乱象”。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明年完全取消”,当然非常值得肯定。

不过尽管如此,正是站在法治的角度,也要进一步意识到,要想根本有效遏制职业资格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考试太乱、证书太滥”等乱象,除了在政策上强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之外,目前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实际上还有待进一步全面的法治化。

这一方面表现在,上述“一律取消”政策本身,还有待进一步固化、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准入职业资格”,从而确保已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不至于“死灰复燃”、“春风吹又生”。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还表现在,对于那些有法律依据将继续保留的职业资格,将如何保留?同样也亟需进一步的法治化,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而对于这一问题,此次人社部其实也给予了解释,即“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建议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这也就是说,其一,即便是有法律依据的职业资格,也并非不可不应取消;其二,判断一项职业资格合理性的标准应该是,是否“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以及是否适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而要想厘清这些问题的具体边界、标准,显然都离不开必要的法治化,如以法律形式将上述“安全关系”的具体边界标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固定下来。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