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想跳广场舞不能“随时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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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管条例”接受“一审”
大妈想跳广场舞不能“随时随地”

星级记者 俞宝强
 

昨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接受“一审”,合肥市城管局局长王道荣作了关于《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草案中很多方面涉及市民生活,例如中国大妈们跳广场舞不再“为所欲为”,未来或将按照规定控制时段、地点、音量。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扣押物品也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可私分……

市、区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

根据草案,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城市管理实行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有关重要问题。城市管理部门都有明确分工职责。

《条例(草案)》要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间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互相通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等决定的,作出决定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有关部门可以暂缓办理相关事务。

想跳广场舞不能“随时随地”

《条例(草案)》对此特设条款,指出,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一定区域,供市民进行健身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市民进行集体性健身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按照要求进行,有音乐伴奏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影响居民生活。除了广场舞,摊贩高音喇叭叫卖,也让居民头疼。《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同时,禁止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作业;在住宅楼、商住楼内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歌舞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沿街商业门点和露天娱乐场所产生噪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由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搭个简易棚做生意?“想都别想”

看着人流量大,就搭建简易棚,设置夜市排档摊群点,做起了生意。这种产生大量油烟,让居民苦不堪言的现象,以后也要被“控制”了。《条例(草案)》明确,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但是,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必须要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内经营;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摆放有序、设施整洁完好;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整洁;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不得擅自接驳电路,影响用电安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饮食摊群点经营者应当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炭火等易产生油烟的方式进行烧烤。

暂扣物品 不能“只扣不管”

《条例(草案)》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此外,草案也规定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扣押物品也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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