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五号文件”,要求对被判重刑的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罪犯等“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此后,司法部和“两高”密集以重拳出击。
最高检的通报称,截至5月底,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据记者多方了解,18人只是检察机关“建议收监”的数据,目前实际被重新收监的厅官(甚至级别更高)人数或远超18人。
保外就医全国复查
记者从湖南、甘肃、山东、四川、广东、河北等六省了解到的收监厅官有14人,并掌握了其中11人的具体身份。(下文的7人已为官方公开资料印证或经记者核实)
有“三湘第一女巨贪”之称的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副厅级)蒋艳萍被收监至湖南省女子监狱。蒋艳萍靠美色攀爬,2003年获死缓,9年后保外就医。记者从湖南政法界人士处获悉,这是司法部在湖南复查的第一起案例。
7月3日,70岁的原湖南工业大学校长张晓琪(正厅级)被送至长沙监狱。他在2011年5月9日被湘潭中院取保候审,一年后终审被判无期徒刑。不过,张晓琪获刑后未交付执行,“一直在社会活动”。
在甘肃,2003年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20年的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正厅级)也在此次复查中被收监。
在山东,原判死缓的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近期被收监。胡建学曾以将国道改道、修建“风水桥”闻名,狱中曾五次获减刑。2006年,胡建学因病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四川省的公开资料显示,成都市对保外就医的38名罪犯展开病情复查,已建议对其中的28人收监,包括“四川省某市原副市长余某”。余某因受贿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于2010年8月入监,2013年10月保外就医,因“不存在短期内死亡危险”,故检察院此次建议收监执行。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后,上述余某或为眉山市原副市长余治平。
除覃赛先外,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省被收监的副厅级以上官员,还有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正厅级),2001年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记者均未能了解到他此前的保外就医情况。
据公开报道,河北省至少有两名厅官被收监。
中纪委力推、异地监督
在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发出之后,作为监狱的主管部门,司法部提出了“倒查三年”、逐案复核的举措,还出台了加强职务犯罪罪犯保外就医管理的通知;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最高检部署了专项检察活动。
记者从多位政法人士处了解到,此番收监行动,有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的强力推动,中纪委领导曾直接过问收监执行情况。
“五号文件”下发后,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出席了司法部2月14日的电视电话会议,并作工作报告;3月6日,韩亨林又主持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五号文件”的电视电话会议。
上半年,中纪委、监察部还成立了11个检查组,对22个省份进行专项检查,做到“三个见面”:与保外就医罪犯、文书档案、具保义务人见面,并要求将调研结果向中纪委、监察部汇报。
从公开披露的资料来看,检查组专员除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外,还可能包括部分省司法厅(局)工作人员。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官网显示,3月26日和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纪委书记李宁分别去了广东和上海检查工作。
只说数量不提名字
6月底、7月初,部分省份检察机关通报的收监执行成果显示,北京收监9人,江苏在“全面清查摸底”中纠正6件,吉林收监10人,安徽收监1人,海南省收监7人。河北省检察院在7月29日称,已监督收监45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未公布名字。
除了山东省、湖南省各主动公开了一名原正厅级贪官(胡建学、张晓琪)的收监详情外,绝大部分省市均对此讳莫如深,不愿披露。
各省公布的收监名单多以处级、科级为主,其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广西桂林收监了“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河南收监了“撞死公安局纪检书记”后“因病”取保候审的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这两人级别不高,但一度引发舆论的热潮。
8月11日,记者分别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监狱管理局网站上申请信息公开,但尚未收到一例公开详情。
记者电话联系了多省市监狱管理局和检察院相关人员,对方均不愿透露。
各省避谈此次收监的具体情况,除了可能涉及罪犯的相关隐私外,或与保外就医执行标准的变化有关。
标准模糊、监管乏力
记者了解到,各省对此前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几乎全部重新进行了体检复查,一旦符合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所说的“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收监执行。
在此次针对“三类罪犯”的收监执行过程中,罪犯和家属的情绪波动比较大。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对违反规定的保外就医案件,当然坚决拥护查处,但依法进行的保外就医,上级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据新华社报道,如何准确把握“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标准,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就保外就医相关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诊断主体和诊断标准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标准。
湖南省还制定出一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保外就医常见病)诊断标准,为“三类罪犯”保外就医及收监工作提供参考性依据。
除了标准模糊之外,监督也是问题。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监外执行仅有原则性的表述,具体操作主要依据的是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内部称“247号文件”)。但办法所规定的疾病伤残范围被认为过于笼统,导致往往因理解的分歧而产生执行的差异。
“247号文件距今二十多年了,应该进一步规范,建立体制内外更有力、更公开、更有效的监督机制。”夏艺凯说,“根据现在的规定,保外就医的最终审批(编者注:指交付执行之后的情况),监狱管理局这一层就能决定。建立起公开运行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比强调个人道德可靠。”
据了解,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都有一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每一个案子都必须上会处理,委员身份平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谁私下处理案件,说明谁就有猫腻。当时周正毅减刑造假,如果不绕过监狱和局两级评审委员会,不搞少数人的黑箱作业,很多干部可能就不会犯错误。想起这件事,我很痛心。因为栽下去的,都是很不错的人,有些还是我哥们。”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退休警官夏艺凯说。
对丧失或者不再具有监外执行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收监执行,原本就在法律规定中。“但很多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不熟悉法律与政策,造成‘以保代放’的情况。比如,你保外后不就医,或者本来严重的疾病现在根治了,就应该立即收监执行,还等什么上级指示?”夏艺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