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综合报道 8月12日,湖南益阳南县三仙湖镇镇政府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诉讼案,在该县法院开庭。
1958年,南县三仙湖镇(原叫三仙湖人民公社)社员入社,开办渔场。经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2005年3月25日,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南县三仙湖镇镇渔场村民集体。2013年5月,三仙湖渔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依据,向镇政府提出,收回两湖经营管理权。12月19日,镇政府向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废止渔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重新确定为三仙湖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并颁发新证。
2014年4月8日,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三仙湖渔场为第三人。6月28日,镇政府申请追加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
2014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案件开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取证,原被告质证、提问、答辩等,于11时45分休庭,将于8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
原告三仙湖镇纪委书记龙治国、代理律师刘卫兵代表出庭。他们认为,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历史事实调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且颁证程序不合法,所以应对其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
第三人代表律师严曙光认为,三仙湖渔场农民集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程序合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已经快十年,镇政府起诉已经过了2年行政诉讼时效。而且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