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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赔钱减刑” 开出恶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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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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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赔钱减刑” 开出恶之花

□黄春景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8月13日《新快报》)

撇开房企老总熊抱妙龄女子不说,但就其向死者父母赔偿500万获法院轻判缓刑的这一做法,笔者觉得“赔钱减刑”不仅导致司法不公,还有可能助长司法腐败,这样的宣判难免会再次开出恶之花,理当慎之又慎。因为2010年2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专家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管窥这起“赔钱减刑”案,如何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不受金钱的腐蚀?如何识别被告人是不是真的积极悔罪?被害人是真的谅解了被告人,还是源于金钱诱惑做出了妥协?抑或存在着以“赔钱减刑”做掩护进行权钱交易?不管基于何种理由,如果赔偿就可轻判,则意味着金钱成了刑事责任轻重的标准之一。但别忘了,法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由“赔钱减刑”得逞,会削弱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必然导致“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比没钱人轻”的局面,助长一些人“有钱无恐”的骄纵心态。

赔偿诚可贵,法律价更高。法外施恩、金钱万能,不仅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腐败空间,还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房企老总赔偿500万获法院轻判缓刑,容易使社会误导成“犯罪有钱就可以减刑”,一旦被一些不法之徒和司法界败类滥用,“花钱抵罪”就会成为有钱人的另类游戏规则,“赔钱减刑”无形中就会沦为一块新的司法腐败之地,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赖,还严重挫伤了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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