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1日《春城晚报》)
作为国家机关,四川郑某某的单位出具公函向云南大理的法院为郑某某求情,这明显是不妥的,甚至是违法违规的。
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其执行法律,进行审判等工作,都是具有不受任何外界干涉的独立性的。郑某某所在的国家机关,动用公函为郑某某求情是在用权力粗暴干涉法律。再则,发生车祸之后,郑某某有逃逸情节,还有找人顶包的行为,这明显已经触犯了刑法,而且性质恶劣,依法理应从严从重处罚,单位也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处分。岂能反其道而行之,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然而遗憾的是,公函求情的事情似乎又并不少见。比如2013年,湖南省麻阳县文化局两名官员因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单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比如2012年,湖南省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但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如此等等。
类似情况的一再出现,其背后无疑隐含着一个权力滥用、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惯性问题。这种将公共权力当做是为私人求情与谋取利益的工具的意识,将法律公平与公正看做是可以随意践踏对象的思想,存在于很多单位之间,甚至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一遇到类似情况就冒出来求情与干涉法律,这种惯性显然才是值得我们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