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因业主拖欠两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业主认为他所住楼层电梯频繁发生故障,致使其一直在外租房,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昨日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此案现已审结。
娄某系省城某小区的业主,2010年,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娄某未予交纳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促未交,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费用3400余元。原审法院判决娄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等费用3400余元。
宣判后,娄某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他诉称,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业务,他所住楼层电梯频繁发生故障,经常出现停运、关人现象,甚至发生电梯坠落、乘客重伤的重大安全事故,致使他一直在外租房,未能入住新居。
另外,上诉人表示,他的防盗门门锁被小区其他业主醉酒损坏,物业公司明知事实,却没有告知业主。同时,上诉人称其阳台出现渗水,多次向被上诉人反映,被上诉人都以开发商房屋维修人员未上班为由,迟迟未来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协议履行。若物业服务公司有不作为而对其损害的方面,娄某应当另行主张。故娄某不应以此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及应摊的公用能耗费。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