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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要“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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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要“进场”
不得为规避进场交易分拆转让资产
记者 施超
 

星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省国资委发出通知规定,省属企业不得将资产进行分拆转让以规避进场交易。如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应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据了解,国有资产场外交易容易导致产权无法过户、企业无法更名、受让人无法使用所购买产权、债权人无法行使债权、职工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还有可能滋生腐败等问题,使得国有资产在保值增值上大打折扣。

根据省国资委发布的最新通知,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实施进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依法设立并经省国资委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进场交易资产种类和具体金额由省属企业参照同行业或同类企业标准进行确定。

链接 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五注意”

一、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首次信息公告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五、转让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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