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家产 妹妹与哥嫂“对簿公堂”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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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外出打拼多年,挣来几千万元家庭净资产
为分家产 妹妹与哥嫂“对簿公堂”四年

 

哥哥状告妹妹未履行协议

胡某今年45岁,1986年,其哥哥到江西打拼,几年后,胡某与丈夫也前往江西共同打点生意。不久后,兄妹二人又转至北京经营服装出口业务,家庭的生意越做越大。至2009年,家庭净资产已达4500余万元。

同年,哥哥与妹妹先后两次签订《分家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妹妹分得其中20%,另支付给其丈夫100万元工资,共计1000余万元;哥嫂与母亲分得其中80%,价值为3600余万元。

该协议生效约两年后,妹妹遭到哥嫂、母亲的起诉。哥哥称,妹妹存在多占财产的事实,且妹妹未按照协议履行北京五间商铺的银行按揭款,而是由其代为偿还一年按揭款,共199万余元。按协议,不履行按揭义务超过一年将丧失该房产的使用权,应由守约方使用。

原审法庭上,妹妹称,协议中对偿还贷款的人约定不明,因此自己偿还银行贷款非义务,且哥哥已与他人就商铺签订出租合同,该租金足以支付银行按揭款。

至于多占100余万元财产,妹妹表示,家庭的净资产应为5000余万元,之前的计算存在偏差。此外,她请求法庭核实该诉讼是否是母亲龙某的真实意思。

妹妹上诉获商铺使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协议约定,涉案商铺永久使用权应由胡某的哥哥嫂子享有。法院判处胡某哥哥嫂子享有涉案商铺使用权;胡某给付哥哥嫂子以及母亲177万元。

宣判后,妹妹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她诉称,此前家庭净资产计算有误、且原审将价值2500万元涉案商铺使用权判给哥哥嫂子永久使用,违背公平的原则。

二审法院经依法查明,《分家协议》确定家庭财产的总额为5000余万元,但因《分家协议》的效力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权利人可另行提起诉讼。另外,北京五间商铺的按揭贷款判决查明事实错误,应为144万余元。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胡某给付哥哥嫂子以及母亲177万元判决,撤销哥哥嫂子享有北京五间商铺使用权。另判决胡某给付哥嫂垫付按揭款100余万元。

几千万元的家庭净资产原本已通过《分家协议》得到妥善处理,不过该协议生效两年后,女子胡某却被哥哥、嫂子以及母亲告上法庭。诉由是,胡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且多占100余万元家庭财产。8月2日,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历时四年,此案目前已作出终审判决。

正言 张婷 记者 王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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