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新闻
受贿“不过瘾”,还伸手索贿
三兄弟拉“废水”同庭获刑
皖北至少1县1座秸秆电厂
社区空调架上发现炮弹
下游水质异常,上游要整改
国企公开招聘有望年内实施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8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受贿“不过瘾”,还伸手索贿
安徽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一支队原支队长获刑十年半
张家华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利用职务之便,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查处过程中,不仅多次收受贿赂,还索取贿赂。记者昨日获悉,安徽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一支队原支队长王某某因受贿罪被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

处罚权成受贿“法宝”

王某某,男,46岁,安徽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一支队原支队长。从2008年4月起,他开始担任这一职务,期间,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处罚过程中,他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

2008年12月和2011年12月,王某某等人对马鞍山某公司查处过程中,减轻了对该公司的处罚。该公司法人代表为表示感谢以及为了在以后的生产和查处过程中得到照顾,从2009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分4次共计送给他6.5万元。

据了解,王某某利用手中的处罚权,通过在查处过程中对企业减轻处罚等方式,先后收受多家企业贿赂共计16.2万元。

伙同总队长等人索贿

2010年11月,王某某和时任稽查总队二支队支队长的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对芜湖市某公司检查、查处过程中,决定对该公司无证生产的情况不予处罚。该公司董事长王某随即分四次共送给王某某4万元“感谢费”。

收下这笔“感谢费”后,王某某、胡某又萌生了索贿的念头。2011年1月9日,两人在向时任稽查总队总队长的张某(另案处理)汇报后,以筹措办公经费的名义向王某索贿5万元,这笔钱归三人共同使用。

涉案三人已相继领刑

去年6月24日,王某某被逮捕,案发后,他的亲属代为向侦查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其中有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类较重受贿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了解,除了王某某外,涉案的另外两人均已相继领刑。今年3月,胡某因受贿罪二审被合肥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今年6月19日,张某因受贿罪被灵璧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