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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冶金科学研究所两领导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今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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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事实不清,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原省冶金科学研究所两领导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今重审

正言 张婷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原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所长黄某某、副所长孙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将于7月30日下午在合肥市中院重新审判。

此前,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构成上述指控罪名,分别判处四到五年有期徒刑。两人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合肥市中院重审此案。

两名被告人均年近60岁。据检方指控,黄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改制过程中采取虚报债务、隐匿收入的方式使得价值647万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入到改制后职工集体持股的民营企业,数额巨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7月18日,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同年11月9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两人表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合肥市中院上述刑事判决,并发回合肥市中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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