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开始,因工作需要在合肥市区范围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简称驻外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就医了。7月27日,省人社厅公布新政,以解决省直参保人员中因工驻外职工的就医问题。
可在外地选择3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
首先,驻外人员异地就医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申请办理驻外人员异地就医时,单位持驻外机构设置和驻外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疗保险中心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参保单位可在驻外机构所在地选择三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驻外人员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驻外人员患有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特殊病种的,应按省直门诊特殊病政策规定,办理特殊病鉴定和“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在三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特殊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驻外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每年二月底前,有驻外人员的参保单位向省医疗保险中心集中报备本单位驻外人员变动情况。
每年有两个时段可以回来报销
驻外人员因病(含特殊病门诊)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驻外人员因病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特殊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出院后三十日内,持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医用材料证明及其他审核需要的材料,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特殊病门诊费用结算,于当年7月1日-8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日-2月28日,持“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明细等材料,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弄虚作假,费用不予以报销
驻外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应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省医疗保险中心将负责对异地就医的稽查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挂床住院和冒名顶替等违规现象,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并按国家和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