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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积金委托还贷期间不得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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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7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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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积金委托还贷期间不得再提取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省直公积金如何按月代偿还贷款?昨日,省直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公布了办理的“要求”: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必须是通过还贷储蓄账户自行还贷,且无逾期情况;委托人夫妇双方均在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双方同时申请委托,不得单方申请。

职工委托划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人(借款人及其配偶)为在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人自愿申请委托,由所在单位签章;委托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必须每月10日前汇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委托人夫妇双方均在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双方同时申请委托,不得单方申请。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必须是通过还贷储蓄账户自行还贷,且无逾期情况;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一个月的应还贷款额。

申请人每月25日前携带资料到中心办理受理手续,次月12日中心生成划转单,于次日送归集银行办理转账。

资料受理后,在还贷储蓄存折或卡内存入不少于两个月(当月及下月)的还款额。在每月偿还贷款时,对还贷储蓄存折(或卡)进行查看,如还贷储蓄存折(或卡)内资金不足还款额,应及时进行补足,以免造成逾期。职工贷款还清后,还贷储蓄账户应保留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才可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委托人因工作变动,应在每月的20日~30日期间办理转移、销户手续。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以还贷名义和其他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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