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7月22日,经最高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执行了死刑。
2014年2月17日,贵港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胡平提出上诉。2014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胡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带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刘华、罗忠政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工作结束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随身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时年36岁)、吴英(孕妇,殁年30岁)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卖。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后又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开枪,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当蔡世勇要妻子打电话叫人来帮助时,胡平朝吴英连开两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臂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