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程鹏 星级记者 俞宝强) 7月17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条例,我省将对巢湖全流域水环境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划分后,在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围、网箱养殖,或者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或者设立畜禽养殖场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条例中新增加的“引咎辞职”一条中,表决稿也明确了7种情况适用于该项处罚,分别是: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规定责令关闭、停产的;接到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