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构建了A股市场完整的退市制度体系。除了原有的以各项指标考核为特征的常规性退市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推出了主动退市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可以相信,在这个完整的退市制度体系下,将会有更多的公司加入到退市的队伍之中。
尽管“征求意见稿”仍然保留了连续三年亏损退市的标准,但“征求意见稿”更推出了主动退市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这就很清楚地表明了一点,即退市制度并不是要把绩差公司从A股市场扫地出门。至少主动退市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并不限于绩差公司。哪怕就是优质公司,也是可以主动退市,或者因为涉及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
其实即便没有主动退市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退市制度也不是要把绩差公司都扫地出门。股市不是培优班,它既有优等生,也有差生,哪有学校把差生都扫地出门的?股市也是如此,既有绩优股,也有绩差股。放眼当今世界股市,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股市是只有绩优公司的,哪怕就是美国这个退市公司最多的股市,同样也还有大量绩差公司的存在。
而且就连续三年亏损退市的标准来说,也不足以把绩差公司都扫地出门。按照这一标准,能退市的也只能是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至于那些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或者在亏损的边缘挣扎的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标准同样对其奈何不得。更何况绩差公司也不限于亏损公司,那些微利公司,或者每股盈利几分钱的公司都应该属于绩差公司的范围。难道这些公司也要被扫地出门?退市制度显然并非如此。
因此,退市制度并不是要将绩差公司都扫地出门,而是让该退市的公司退市。比如,主动退市,那是上市公司自己认为自己应该退市,退市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又如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那是因为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要么欺诈上市,要么涉及重大弄虚作假等,这类公司显而易见是应该退市的。至于连续三年亏损退市,这属于各类指标设置的退市标准范畴,既然满足退市条件,那当然也是应该要退市的。但这显然不是要将所有的绩差公司都扫地出门。
也正因为退市制度是让应该退市的公司退市,那么这涉及到什么样的公司是应该退市的公司问题。特别是目前的常规性退市,主要是通过各种指标的设置来确定退市标准的。那么这些退市指标的设置是否合理,这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比如连续三年退市标准,是有很大的不合理性的。如果一家企业连续三年小幅亏损,而企业的运转也还正常,难道这样的企业应该退市吗?换一个角度,如果有一家企业某一年度巨亏,把公司的全部净资产都亏空了,这样的企业是不是更应该要退市呢?又如股价低于1元面值的退市标准,在香港股市乃至国外股市,股价低于1元很正常,仙股与毛股普遍存在,既然如此,A股市场让股价低于1元的股票退市,其理由又何在呢?因此,对于这类通过指标设置来确定的退市标准,管理层应对其合理性予以重新审查并仔细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