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见义勇为: 不鼓励不等于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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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见义勇为: 不鼓励不等于不承认

□盛 翔
 

四川达州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政府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可时间过去了两个多月,“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批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回复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7月2日《北京青年报》)

新闻中的小姑娘,既然是因为救助落水同伴溺亡,见义勇为的事实已经成立,如果因为未成年人身份,不予批准“见义勇为”称号,在我看来,那不仅是荒谬的、教条的,更是冰冷的、无情的。

四川见义勇为基金会拒绝授予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第一点理由是法规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可是,既然没有规定,那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没被排除在外,凭什么拒绝授予称号呢?假若“没规定就不授予”的逻辑成立,法规对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呀,是不是也可照此拒绝授予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

第二点理由是“不具备见义勇为相关要件”。具体是说,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所以是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说白了,这是纯粹先入为主的主观论断;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确“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8岁的小姑娘救助落水同伴的那一刻,绝对是有真情实感的,选择救人是有意识的行为。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再像当年宣扬赖宁一样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是,也要避免走入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凡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见义勇为,就一概不予承认。不鼓励与不承认完全是两回事,一个是价值判断,另一个是事实判断。说到底,拒绝授予女童“见义勇为”称号,除了歧视还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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