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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省执行价格处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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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省执行价格处罚新规

 

星报讯(郑欢 记者 任金如)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依法行政,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对价格违法处所得5倍以下罚款,原来的《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

根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包括: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规定》明确,价格主管部门作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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