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去年10月1日,康某在合肥一小区租了一套房子,与房东卢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经卢某同意,他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准备开理发店。同年11月,该小区物业告知康某小区内不能开理发店,当月康某发现不能领取营业执照。
经与房东协商,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退房后,康某找到房东,要求对方补偿装修的相关费用,但遭拒。康某将房东告上法院。鉴于原告是经过被告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有一部分装修物已与房屋形成附合,因此被告应酌情补偿原告八千元。
宣判后,房东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6月3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院二审判决房东补偿康某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