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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合肥工业、商业用地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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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合肥工业、商业用地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记者 任金如
 

今后,合肥的工业、商业、办公等存量土地,如果有经营发展需要,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国土局获悉,《合肥市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拟出台,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升级改造。

老工业用地:可从事创意产业

今后,将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新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处置。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要求、租赁企业入住要求、出售要求执行有关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审核。符合出售条件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规划方案确定后,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工业遗产展示、创意产业,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审批。

存量用地:可升级为居住用地

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工业、商业、办公、综合等),因经营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履行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后,可升级改造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工业、商业、办公、综合等)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应按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现行市场评估价与原规划设计条件下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相应调整。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工业、商业、办公、综合等)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如为规划容积率调整,应按现行市场评估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如为土地用途调整,应按现行市场评估的新旧土地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如为土地用途与规划容积率同时调整,应按新用途现行市场评估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再加上现行市场评估的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升级开发的住宅:可对外销售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内部职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处置,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负责。拆除原有房屋重新规划建设的,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后2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按照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依法解除。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因统一规划的需要,与周边相邻单位一道实施的,允许自行确定合作方式,实施联合申请。整体规划范围内涉及居民住宅用地的,应比照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模式,纳入政府储备。一环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升级改造为住宅用地。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出让用地允许转让(原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划拨用地可在升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且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转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申请升级改造单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所建房屋符合销售条件的,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可对外销售。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依法处罚

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擅自将工业、办公、综合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查处。查处后,如符合城市规划允许保留的,依法处罚后,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如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依法处罚后,限期予以拆除或恢复原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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