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论坛上出现“合江交警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影响恶劣”网帖。泸州合江公安局24日通报:我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属实,枪支已找回,就同帖反映的其与女下属开房和与一私企有不正当利益关系问题,台江县纪委已介入调查。(5月25日《成都晚报》)
24日,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解释说,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从许江离开宾馆到找到,应该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当时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并未动那把枪,如果她动了,拿走了藏起来,那就是‘丢枪’了。”
然而,所谓“失去控制”显然是“丢枪”的遁词,“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更是自欺欺人。且不说“可控”与“失去控制”自相矛盾,如果当时正好这个房间遭遇行窃而枪支被盗,还敢不敢说“可控”?显然,所谓的“失去控制”,其实就是“丢失”。事实上,《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也只有对“丢失”的罚则。生造出一个“失去控制”的“新概念”,不过是为了逃避“丢枪”的追究。
实际上,对许江的处分,也只是因为其违反了“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等规定,并不关枪支的“失去控制”什么事。而这显然无法解释,如果是并不违反使用规定而造成枪支“失去控制”,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在,“丢枪”穿上“失去控制”的“马甲”,不仅让许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他的相关领导也都无事。而如果是“丢枪”,比如 “3·21” 岳池县丢枪案当事警察周震川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从派出所负责人到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都受到处分。显然,“失去控制”,说白了,是出于“官官相护”,而以人治凌驾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