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抹黑董洁”、“嗜赌成性”,演员潘粤明将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日前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两被告侵权,判决其删除侵权内容、刊登澄清声明、致歉声明等。
潘粤明诉称,2012年10月20日,任佳莺在新浪微博等网络上,以“董洁工作室团队”的名义,发布 《董洁工作室声明》,并第一时间在个人微博上转发。在《声明》中,任佳莺称原告故意散布关于董洁的传闻、指责董洁、找记者跟踪董洁,捏造其“嗜赌成性”、“粗暴无理”、对外“欠债”等虚假事实,还称“让更多不相干的人,成为你牟取私利的陪绑”等。同年10月24日,《申江服务导报》用整版篇幅刊载了以《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为标题的文章。为此,潘粤明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任佳莺及申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公证费等4410元。
任佳莺否认该声明为她所写并发布,并称她仅与记者通过微博私信交流,属于个人交流,有些评论不适合公开发布,任佳莺也没有要求对方公布。此外,其所述有基本事实依据,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律师还当庭提交了任佳莺和其他两人的证言,证明潘粤明曾去丹麦、巴黎和澳门的赌场赌博。
被告报社则称,文章使用的都是中性语言,不带有对潘粤明的贬损。
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潘粤明存在《董洁工作室声明》中所说的内容,已构成侮辱、诽谤。而《申江服务导报》所报道的内容,未经查证核实,不具有真实性。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任佳莺删除微博上的涉案内容,《申江服务导报》刊登澄清声明,两被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潘粤明公证费4000元、资料费410元。 据《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