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014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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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属地管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0.5%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即日起,驻合肥省属事业单位应开始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0.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单位所在区的人社局办理。同时,合肥市方面也公布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快报(可电话快报),并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治疗: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方可转院。

申报工伤医疗费: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业单位编制册》、《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病历、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

待遇支付:每月25日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携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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