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据新华社
六类案件须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减刑、假释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法院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裁定书将上网向社会公示
新司法解释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
“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孙军工说。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之前,最高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有限,而且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新司法解释则明确“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孙军工强调。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新司法解释同时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予以明确。